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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关于实行“党员活动日”制度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29 14:56:36 访问量:620

中共河北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关于实行“党员活动日”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切实树立党的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进一步聚焦党建主业凝聚攻坚力量,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活力,提升党支部建设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文件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全校各基层党支部都要实行“党员活动日”制度。各党支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时间为“党员活动日”(寒暑假除外),集中开展党员学习教育等活动。

第三条  每名党员都要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活动日”活动。根据不同活动主题,可以吸收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群众代表等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

第四条  各基层党支部要立足实际,聚焦中心工作开展党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统筹安排“三会一课”、理论学习、时事教育、党建研讨、志愿服务以及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内容。要明确政治性,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做到因地制宜、内容丰富

第五条  各基层党支部要积极创新活动的方式方法,活动形式要贴近党员和党支部实际。要充分利用网络学习资源,运用新媒体手段,把线下开展活动与线上互动交流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活动的实效性。

第六条  各党总支要加强对所属各支部“党员活动日”的统一协调和督促指导。基层党支部书记作为“双带头人”,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和开展,是开展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党支部在活动开始前,要听取党员意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要做好活动记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

第七条  要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理念,将开展“党员活动日”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考核,作为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的重要内容和党组织、党员评优的重要依据。每名党员都要认真参加活动,对缺席的,党支部要及时安排补课;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要严肃批评,并严格按照党内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和督导。对不能正常开展“党员活动日”活动的支部,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规追责。

第九条  本意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北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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